魏县行政审批局关于依法注销食品小餐饮、小作坊登记证的公告
更新时间:2025-09-18 08:50:31点击次数:5次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条第(三)项规定: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;《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(二)项规定: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,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,并对社会公示;《河北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(二)项规定: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,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手续,并对社会公示。本单位依法注销你单位(名单附后)的《小餐饮登记证》或《小作坊登记证》。
附件:1.依法需注销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名单
2.依法需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名单
魏县行政审批局
2025年9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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